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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教育部校安中心公告,如學生攜帶違禁物品,請依據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第29點及第30點規定辦理。
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
轉知教育部校安中心已發佈一則公告,

公告標題為【如學生攜帶違禁物品,請依據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第29點及第30點規定辦理】

公告本校<臺北市南港區玉成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>

第二十四條 違法物品之處理
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,應儘速通知學校,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。但情況急迫時,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。
一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、彈藥、刀械。
二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

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,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,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。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,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,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:
一、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。
二、猥褻或暴力之書刊、圖片、影片或其他物品。
三、菸(包含電子菸、加熱式菸品)、酒、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。
四、其他違禁物品。

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,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,得予以暫時保管,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,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。
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,應負妥善管理之責,不得損壞。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,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,學校不負保管責任,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。

第二十九條
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
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,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,立即向本縣 (市) 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:
一、施用毒品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。
二、充當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。
三、遭受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。
四、有該法第五十一條之情形。
五、有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。
六、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。
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,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,立即通報本縣(市)主管機關,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。
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,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,立即向本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
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,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,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。。
第三十條
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
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、家庭暴力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以及性霸凌事件,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(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)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(101年5月24日修正公布)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(113專線),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,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。
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,應以密件處理,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,不得洩漏或公開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,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,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。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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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3-12-27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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